“2013华西区域协同医疗服务”走进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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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是政府为主导的,但是行政权力很容易扩张,尤其在非常时期,因此必须强调依法行政。

马国川:大疫当前,学习这样的法律有必要吗? 童之伟:虽然为所欲为的情况不多,但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妨害了抗疫效果,浪费了抗疫资源,危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部分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的规定,花不了两分钟时间,甚至发一条短信足矣。追责与抗疫不矛盾 马国川:有人认为现在应该全民抗疫,暂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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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一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去做,必须有权限意识、基本权利保障意识,否则很容易人为造成某种程度的次生灾难。至于那些参与疫情调查的专家,只要不能排除病毒有人传人的可能性就要指出来,因为防疫应该像打仗一样料敌从宽。马国川:2004年修改宪法时,法学界就有人提出,为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应该像其他国家一样制定《紧急状态法》。童之伟:一般认为,它只是对现有各种应急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马国川: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应该给我们留下什么样的教训? 童之伟:全面反思,总结教训,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巨大的人命、财产和软力量损失就白丢了。

相当于紧急状态法的替代品,但是局限比较大。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童之伟:中国疾控中心实际上是国家卫健委下面的司局级事业单位,主任是两重身份,既是国家官员,又是研究员、学者,但其主要身份还是官员。一、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立法举措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其前身是1993年国家安全法。

为此,2015年国家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动员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四、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构想,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更进一步突出了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重要地位。事实证明,2015年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五周年来,全党全社会、各级各部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为基础,有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工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2015年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是国家安全领域相关立法的法律指南。

二是确立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仅仅依靠国家安全法以及少数几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远远不能满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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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当前,国家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多种考验。这部法律不仅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且还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得国家安全法成为规范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今年7月1日,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五周年纪念日。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三、国家安全法为全方位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废止了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1993年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法自身的基础性法律作用,该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要求,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国民安全、领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保护、深海、外太空等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都提出了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为这些领域进一步立法指明了方向。这些都对国家安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

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安全法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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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各项职责和义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扎扎实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四是确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方针,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给我们提出了加强国家安全立法方面的诸多重要课题。六是强调了要统筹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种维护国家安全力量的整体优势和合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只注重反间谍等工作的传统国家安全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的需要。五是确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维护国家安全责任机制最后,必须对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防止法律规定无法实施,甚至成为今后出台相关政策的障碍。在风险社会环境下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法治尤显重要。

本次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做得好,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出了差错能及时纠正。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总结依法防控疫情以及在疫情防控中进行社会治理的经验,将成熟的经验纳入法治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使法律规范体系趋于进一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关键是制约权力。

由于群众参与共同治理,做到了个人责任、志愿参与、关怀他人的结合,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自治能力得到了尊重与彰显。当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上议事日程上后,法治领域又大力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大刀阔斧地改掉了不少多年来很难革除的痼疾。

但是,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不断让法律趋于滞后,新的事实则不断催生新的法律规定,这决定了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所谓稳定不是一成不变。一 法治的基础是具有齐备的法律。我国公民都理解面对疫情没人可以独善其身的道理,普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临时措施,约束自我行为,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足不出户、户不相串。现在,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社会,已经成为应对疫情等公共危机事件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但是,回溯疫情防控全过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我国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三是不能因为社会处于紧张甚至恐慌的情况下,就罔顾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1980年代以来,西方新保守主义的观点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所不足,主张小政府,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层级关系由政府主导的权威模式,转变为依靠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网络模式。信息公开促进了官民互动,尤其是政府及时采纳专业人士的意见,使得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大大提高,公开的信息让公民宅在家仍能了解疫情,也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

对于疫情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需要及时应对,为了切断所有可能的病毒传播源,同时趁全社会对革除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渐有共识的机遇,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次疫情防控中,为提高全社会公共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有利减少疾病的传播,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法规的形式推进道德教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这过程中,难免遇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问题。政府通过强大而健全的组织系统获取的各方信息,是制定和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现实依据。应当完善地方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的程序设置。由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有效保证了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应当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对中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的约束力。在经历疫情之后,大家都带着伤痛的记忆,容易在立法工作中矫枉过正。

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它们运用政府下放的社会治理权限与资源,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增强了自身的影响力、号召力,提高了基层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水平,实现了疫情防控的良好效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给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但是,依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统一这个根本遵循,我国坚持全民动员、联防联控,公开透明,打了一场出彩的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这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生动实践,显示了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也一定程度增强了法治的权威。

二是不能因为要避免问责,就以过高的成本追求所谓无风险。社会治理在社区表现得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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